西宁一个人可以养几条狗?
西宁市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个人养犬,每户限养一只。
在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个人不得饲养烈性犬或者大型犬。攻击性犬种和大型犬的标准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西宁市养犬行为规范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让犬吠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二)不得让犬只恐吓或伤害他人;
(三)不得携犬在城市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四)不得携带犬只、大型犬进入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五)不得养犬影响环境卫生和损坏公共设施;
(六)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养犬人携犬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身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佩戴养犬许可证;
(二)使用长度在1.5米以下的犬绳牵犬,或者采取为犬戴上口套、装载犬袋(笼)等安全措施;
(三)携带清扫用具,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物;
(四)在楼道、电梯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抱犬、收紧犬绳、携犬相互靠近等措施;
(五)避让行人;
(六)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咬人等攻击他人的行为;
(七)携带病犬外出治疗时,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笼)内,不得牵领;
(八)不得交给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除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残疾人携带助残犬外,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单位和场所:
(一)机关、公共服务场所、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
(二)商场、超市、餐馆、候车室等人员密集区域;
(三)封闭旅游景点、公园、广场、公共水域等区域;
(四)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歌舞厅、游乐园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五)文物保护单位和宗教活动场所;
(6)公共交通。养犬人将犬只装入犬袋(笼)并征得驾驶员同意乘坐出租车的,不受前款第六项规定的限制。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禁止犬只进入其管理场所。
禁止携犬进入的单位和场所,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禁止进入标志,对养犬人携犬进入场所的行为履行劝阻责任,不听劝阻拒不离开的,向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