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地点:
1、该户所在镇街(园区)的户籍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大朗、凤岗、塘厦、谢岗、清溪、桥头、横沥、企石、石牌、茶山下午14:30-17:30);
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东莞市市民服务中心:广东省东莞市程楠街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处理过程
(一)申请人向实施机关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实施机关现场受理,并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实施机关出具《迁入许可证》。
搬运材料
(1)基本要求:
纸质申请材料应为A4纸,手写材料应工整清晰。
(2)基础材料:
1、迁移户口簿(验原件,验复印件);
2.被信任人的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3.被信任人的户口簿(收到原件);
4.流动人口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明(收到原件);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情况和材料。
5.受托人的结婚证(受托人目前已婚或再婚。原件验收复印件);
6.被信任人的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被信任人目前规定离婚)。原件验收复印件);
7.集体户扉页(父母及子女双方在我市均无自有财产,可投靠集体户的,须提供集体户扉页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8.必须提供户主的身份证(受托人与户主为非亲属关系的家庭。接受原件的复印件)。
温馨提示:
(一)实施机关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入户申请。
(2)申请人在取得迁入许可证明(自实施机关签发之日起40天内有效)后,在有效期内迁出原住所地实施机关的户口所在地经营。
(三)取得居住证(自迁出地公安机关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有效)后,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到居住地实施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用《户籍证明》办理户籍,拿到户口本。“万家政务”预约即“领证”,所需材料为:户籍在省内“一站式”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省外户籍迁入的,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和户籍迁移证明。
(4)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审批决定可以延长至50个工作日。
(5)自有财产包括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六)孩子不需要去现场一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