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要求
市外居民可申请投靠东莞户籍子女进入本市。他们一起生活在其他城市的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搬迁。
搬运地点
1、该户所在镇街(园区)的户籍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大朗、凤岗、塘厦、谢岗、清溪、桥头、横沥、企石、石牌、茶山下午14:30-17:30);
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东莞市市民服务中心:广东省东莞市程楠街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处理提醒
(一)实施机关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
(2)申请人取得迁入许可证明(自实施机关签发之日起40日内有效)后,在有效期内迁出原住所地实施机关户口所在地的;省内拆迁户不需要取得迁入许可。省内一站式户口迁移由户口迁出地发起。3个工作日内迁出被批准后,迁入地即可办理户籍,打印户口簿。
(三)取得《居住证》(自迁出地公安机关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有效)后,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到居住地实施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4)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审批决定可以延长至50个工作日。
(5)自有财产包括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6)父母范围: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岳父母、岳父岳母。
处理过程
(一)申请人向实施机关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二)实施机关现场受理,并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实施机关出具《迁入许可证》。
搬运材料
(1)基本要求:
纸质申请材料应为A4纸,手写材料应工整清晰。
(2)基础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收到原件复印件)
3.被收容儿童的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被收容儿童的户口簿(收到原件)
5.流动人口与被收容人员关系的材料(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独生子女证、收养证、收养公证、公证部门的亲属关系公证、能明确反映关系的户口簿、验原件)
6.配偶户口簿(随迁由配偶提供,领取原件)
7.配偶的居民身份证(随迁配偶提供,验原件)
8.随行未成年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明)(需提供随行未成年子女,并领取原件(随行未成年子女及其父母户口簿均在同一户口簿,父母一方为户主,不要求))
9.随迁子女居民户口簿(随迁未成年子女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0.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核对原件,领取复印件)
11.集体户扉页(被投靠子女为集体户且无自有财产投靠的,须提供集体户扉页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但申请人或配偶在东莞拥有自有房产的,申请人必须迁入自有房产,居住地不受镇、街道面积限制。)
12.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与户主无亲属关系的家庭,须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