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第六款支持中小企业共同渡过难关
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经批准后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全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的个人权益。(市人社局、税务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原始策略: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办事处、陆渡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熊健学院:
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
支持措施
(1) 增加财政支持
1。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减少。
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允许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市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仓支行、太仓银监集团)
2。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
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降低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三要一重”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将原贷款利率降低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市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仓支行、太仓银监集团)
3。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国家队”的作用。
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苏分支机构加大服务接力,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落实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首批20亿元应急融资额度,推动苏州银行、太仓农商行、太仓民生村镇银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纳入工行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降低30%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仓支行、太仓银监集团)
4。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负担得起的金融服务。
继续开展“百商千人进千企”、“BEGI+N”金融沙龙等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在线咨询、远程服务等方式,为小微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从而逐户了解受疫情影响企业的情况及其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紧急办理的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的综合金融服务。(市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仓支行、太仓银监集团)
(二)稳定劳动力
5。落实帮扶企业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参保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返还标准可根据当地6个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市人社局、财政局)
6。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经批准后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全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的个人权益。(市人社局、税务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7。中小企业租金减免。
租赁国有、集体资产的中小企业,免收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两个月租金。对于租用其他经营场所,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市财政局、镇(区)政府(管委会))
8中小企业税收减免。因为疫情,企业损失惨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很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税务局)
9。延期纳税。
对受疫情影响,报告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延期报告。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纳税的企业,应依法申请延期纳税,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市税务局)
10。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园。
疫情期间,优先对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给予政策支持,对租赁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
(四)端口策略支持
十一。延长无反应器期。
1月24日0时至2月9日24时入境香港的重集装箱,免堆期延长20天。(太仓港口管理委员会)
12。建立绿色通道。
疫情防控期间,对装载重点防疫物资的集装箱船舶和装载防疫救灾物资的集装箱设立绿色通道,优先保障、优先作业,优先运送货物。帮助相关企业处理抢险防疫工作中涉及的港口业务问题。(太仓港口管理委员会)
该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省、苏州都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太仓也跟着出台了。政策解释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