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困境老人居家养老补贴

什么是国防生2022-08-15  13

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

北京市贫困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困难家庭养老服务基本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困难家庭服务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服务对象:

(一)城乡老年人或重度残疾人;

(二)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或者老年人、重度残疾人;

(三)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或高龄、重度残疾人;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或70周岁以上老人(含其重度残疾独生子女);

(五)不享受城乡低保、低保、低收入待遇的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其他重度残疾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者二级的视力残疾人、肢体残疾人,或者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或者三级的精神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是指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

本办法所称失能失智老年人,是指根据《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经综合评估确定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第二章补贴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对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对象的补贴坚持“人头补贴”方式。服务对象享受的补贴资金直接扣除入住养老机构的费用,不足部分由服务对象支付。

第五条补贴标准如下:

(1) 城乡贫困服务对象,在给予城乡贫困人口救助供养资金的基础上,按每人每月2000元给予补助,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补助。城乡特困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优先使用特困人员救助资金。

(二)]对低收入家庭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3600元给予补助,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每人每月18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800元的补助。

(3) 对低收入家庭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2800元给予补助,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每人每月14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400元的补助。

(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对象按每人每月2800元给予补助,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每人每月1400元市级定额补助,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400元补助。

(5) 其他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1200元补助,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补助。

(六)其他重度残疾人及其失能、失智、高龄或重度残疾人父母共同入住养老机构的,每个服务对象参照其他重度残疾人补助标准执行,浮动部分由各区财政负担。

第六条养老机构收费价格低于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的,按照养老机构实际收费价格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优先安排市级定额补贴资金。

第三章入住申请和批准

第七条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对象补贴申请程序采取“系统受理、网上审批”的方式。

(1)系统验收。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时,养老机构作为申请人登录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原北京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福利平台”),输入服务对象身份证号提出申请,在福利平台上传服务对象与养老机构签订的承诺书,福利平台自动受理。

申请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补贴的,须上传户口本等证件。

(2)网上审批。福利平台通过在线数据共享,自动核对身份信息、残疾信息、能力评估信息。符合补贴条件的,福利平台自动审批,自动生成政府补贴金额和个人缴费金额;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福利平台审批不通过,审批终止。

(3)系统性预警。当服务对象入住机构期间身份发生变化时,福利平台会自动报警,养老机构应根据提示更改服务对象的自付金额。

服务对象或养老机构对系统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服务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异议,由区民政部门对异议进行审批处理。

第八条为困境家庭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是二星级以上养老机构。

对入住二星级养老机构的困难家庭服务对象,由服务对象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在现有服务合同到期后统筹安排,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九条服务对象可以根据自身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在全市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

服务对象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

各街道(乡镇)有义务为困境家庭推荐合适的养老机构。

第十条城乡特困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应由其监护人与养老机构签订入住合同。

第四章财务担保

第十一条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在养老机构的补贴采取“先服务,后结算”的方式,实行季度结算制度。

下一季度第二个月月底前,区民政局根据采集到福利平台并经核实的数据,通过民政资金统一监管平台将困难家庭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应的养老机构法人账户。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自入住养老机构之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

因服务对象入住、转非服务对象、出院、死亡等原因终止服务合同。,在养老机构月费的基础上,按实际入住天数享受补贴。

困境家庭服务对象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以系统预警时间作为计算补助的依据。

第十三条困难家庭入住养老机构所需补贴资金由市、区政府共同承担,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在区财政基础上,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按规定标准对各区给予补助。

根据各区截至每年8月31日的养老机构服务对象数量,编制下达下一年度市级财政补助预算,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使用资金。

第五章监理保证

第十四条福利平台采集的数据是发放困境家庭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的唯一依据。补助资金全部纳入民政资金统一监管平台,统一发放。

第十五条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残联应当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养老机构采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补贴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和审计。

第十六条发现养老机构与困难家庭服务对象合谋虚报冒领政府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困难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资格,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将养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已发放补贴的,由区民政局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民政、财政、卫生、残联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虚报补贴数量和金额,挪用补贴资金,贪污浪费,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部门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政策衔接

第十八条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的困境家庭,不再享受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十九条试点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当将困难家庭服务对象作为直接优先保障对象,同时,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困难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贴政策的衔接。

第二十条残疾人服务机构接纳精神残疾人的,参照同级精神残疾人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贫困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实施办法》(京民复发〔2016〕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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