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失业补贴]
一、申请条件
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后未就业的新增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990元的标准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救济金人员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参照同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执行。
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不因保险缴费年限而减少。领取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三。应用时间
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受理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实际发放时间可至2021年6月。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
五、应用方法
全面推行“全程网上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登录全国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点击“申领失业救济金”,选择“网上申领失业救济金”,点击“阅读同意”并填写相关信息确认,点击“申领”完成失业救济金申领。
同时提供线下服务。在苏州市区(含姑苏区、高新区),本地登记失业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外地登记失业人员可到失业前单位登记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
六。发放程序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合格的,按规定将失业补助金直接发放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如果审核不通过,会通过短信或在线平台反馈的方式通知我。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申请当月开始,每月15日为系统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按期提前发放)。15日前新登记审核失业人员失业补贴当月发放;15号以后注册的,一般下个月会补发。
七。其他
2020年3月至公布之日(7月)期间,符合条件者应享受的失业补贴可一次性发放。失业救济金按月发放,一人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请享受。失业救济金发放期间,失业保险关系不转出(转入)。失业补贴发放期满或者停止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应当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
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国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的,停止发放失业救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