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扶持中小企业十六条政策意见第六条:
缓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经批准,可以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全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的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苏州高新区扶持中小企业十六条政策意见全文:
一、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该地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发布的《中小企业规划标准》)。
二。支持措施
(一)增加财政支持。
1。确保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减少。
第一条各银行机构积极争取信贷资源,通过培育企业首贷、不还本续贷、展期贷款、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避免盲目撤贷、断贷、压贷,允许适当展期,做好续贷服务。特别关注高质押率上市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最大程度帮助上市公司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委员会(金融监督局))
2。确保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持续降低。
第二条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降低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三要一重”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或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委员会(金融监督局))
第三条将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纳入30亿元规模的“高精尖贷款”范围,扩大区域内“信用担保贷款”和“支贷”业务规模,充分发挥风险补偿资金池作用,加大企业融资增信力度,支持各银行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贷款。(责任单位:区经委(金融监管局)、财政局、科技局、金控苏)
第四条提高2亿元再融资资金池服务能力,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发展前景较好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和高新区重点支持企业名单的,给予“一企一策”重点支持,确保企业充分利用再融资资金,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区经委(金融监管局)、财政局、金融控苏)
3。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国家队”的作用。
第五条充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分行的专项融资产品和服务。在苏联完全可以满足疫情防控的资金需求。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国有企业,落实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筹措的6亿元授信额度。(责任单位:区经发委(金融监管局)、财政局)
第六条督促苏州银行、苏州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发放专项贷款,降低利率,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贷款列入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和高新区支持中小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减收30%以上。(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委员会(金融监督局))
4。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负担得起的金融服务。
第七条继续开展“百商千人进千企”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在线咨询、远程服务等形式,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逐户了解企业疫情和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开放快速审批,提供优质高效的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委员会(金融监督局))
第八条苏金控下辖支贷公司将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20%,并适时推广“初贷”、“新贷”等特色金融服务产品,确保支贷公司支持区域内中小企业信贷余额2020年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委员会(金融监管局)、苏金控)
第九条苏金控旗下担保公司确保2020年担保余额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加大增信服务力度,积极为疫情相关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提供担保业务。(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委员会(金融监管局)、苏金控)
(2)稳定劳动力。
5。落实帮助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
第十条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参保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返还标准可根据当地6个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6。缓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经批准,可以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全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的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3)减轻企业负担。
7。中小企业减租。
第十二条租赁国有资产作为经营场所的中小企业,免收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两个月租金。对于租用其他经营场所,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区国资办、各板块、各区直属国有企业)
8。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减免。
第十三条因疫情发生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申请减免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客运、餐饮、住宿等行业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定额调整的,区税务部门将及时进行调整。(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9。延期支付税款。
第十四条受疫情影响,报告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延期报告。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纳税的企业,应依法申请延期纳税,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月份纳税申报期的决定》。为最大限度支持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投入时间和精力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对一线防护人员暂停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提供专业辅导,帮助其以最便捷的方式办理汇算清缴申报。(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10支持中小企业创业载体。
第十五条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申请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载体,给予优先政策支持。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后,按实际租金减免额给予最高50%的补贴,每家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财政局、经委)
(四)扶持科技型企业。
第十六条区内科技型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省内民营科技企业、区级及以上科技领军人才企业),不论企业规模大小,均可享受全部扶持政策和意见。城市政策不是从高到高的重复。(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该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省、市都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高新区也纷纷跟进。经济发展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