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和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有住房;
(二)房改缴纳土地收益或经济适用住房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四)在本市无房且租住房屋的;
(5)离休或退休;
(六)与本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根据国家规定或经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全额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