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非户籍人口进城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24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非户籍人口进城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8〕18号) 以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简化共享证明材料的通知》(东府办惠办〔2018〕33号),为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落户政策,简化户籍办理流程,提高我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制定本实施细则。 自2018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4日。
一、申请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申请落户我市:
(1)持有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并累计满5年(60个月)。
(累积意味着中断不影响)
(二)在我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且累计时间满5年(60个月,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
(累计意义同上)
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可以随迁。
二。部门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镇街(园区)公安分局开展稳定居住和就业工作,协调市社保部门做好社保数据对接,最大限度简化户籍所需材料,推进稳定居住和就业网上办理;各镇、街道(园区)公安分局负责稳定住所和就业的具体受理、申请人居住时间认定、入户审核和户籍转移,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市社保局负责确定申请人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龄,并将相关数据推送给公安局。
三。适用地点
(一)申请人拥有自有房产(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的,向房产所在地解珍(园区)公安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将户口迁入自有房产;
(二)申请人无自有房产的,向工作单位所在地解珍(园区)公安分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将户口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无集体户的,向工作单位所在地解珍(园区)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申请,将户口迁入解珍(园区)新社区。
申请批准后,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应将户口迁入自有房屋、集体单位或新建小区。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个人迁入的,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人为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保险参保的省直企业职工的,还需提供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印制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和企业出具的职工在职证明。
(二)申请配偶迁入的,除提供材料(一)外,还需提供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三)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除提供材料(一)外,还应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及其配偶与子女在同一户口的,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户主的,可不提供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被收养的,应当提供收养登记证明。如果申请人离婚或再婚,他是与他的前配偶所生。
(四)家居材料的选择。
1.迁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2.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集体户口本扉页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扉页复印件。
五、户籍申请程序
(1)申请户口时,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户口申请审批表,一次性提交所需资料,属于本人持有的证件原件,广东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企业出具的职工在职证明原件。
(2)材料受理后,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信息、在东莞居住年限以及社保部门推送的数据信息。
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省内迁移的,迁出地公安机关实施迁出审批操作后,通知申请人到迁出地办理落户手续,办理时限为18个工作日。
省外迁移的,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居住地办理落户手续。
如果申请人在提交入户申请时选择了证件邮寄服务,其《准考证》或户口簿将由公安局通过邮政快递公司送达申请人。
六。材料调查
公安机关在受理入户申请过程中,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可疑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联合核查(包括载体和信息),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有关部门查出,将取消申请人入户资格;对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根据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注销申请人和户主的户口,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自发现虚假行为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申请人和户主的户口迁移申请。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七。家庭通知。
公安机关每月将户籍人员情况通报卫生计生部门、社保部门、社区居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