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通知
为全面实施资本强市战略,营造南宁良好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28号)精神,结合南宁实际, 现就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机关事业单位缴费率由8.0%降至6.0%,企业继续为6.0%,灵活就业人员由10.0%降至8.0%。
二。分阶段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3%降至0.8%,国家机关和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由0.65%降至0.4%。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政策执行期间,如国家或自治区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