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
1.长期归档人员
(一)长期备案人员在长期居住地就医,备案后返回本市就医6个月以上的,享受与本市相同比例的医保报销。
(2)长期备案人员备案前异地就医费用,备案后在其长期居住地以外就医,备案后6个月内回本市就医的,执行就医临时报销政策。
2.临时医务人员
省内或跨省临时医务人员慢性病、特殊疾病住院、门诊诊断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低于本市同级医疗机构5个百分点;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降低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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