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未就业现役军人随军配偶地方生活补助申请指南(条件+流程+标准)
近日,市退伍军人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失业军人配偶地方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青退伍〔2021〕8号)。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失业军人家属地方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享受主题]
未就业军人的军属配偶,以及军改期间符合条件的现役干部转文职人员的军属配偶。
[享受条件]
1.驻青岛部队军人配偶已办理从军手续,取得本市户籍;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办理失业登记并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待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已享受部队发放的基本生活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部门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4.已经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处理程序]
1.有资格领取地方生活补贴的随军配偶,由现役军人所在部队政治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2.经师(旅)以上部队或独立团政治机关审核后,报现役军人配偶户口所在地的区(市)退伍军人事务部门受理。
3.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失业军人配偶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4.区(市)退伍军人事务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失业军人配偶提供生活补助。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