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算标准
自2019年4月1日起,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结算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每个结算年度1000元限额内,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以下比例结算:
1、老年居民、失业人员、老年被征地农民,在签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下同)和城镇等基层医院就医,按65%的比例支付;
在非签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等基层医院,或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就医的,按40%的比例支付;
在市级以上医院就医的,支付35%。
2.在校(园)学生儿童到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不含定点零售药店)就医,统一按65%的比例支付。
二。结算方式
参保人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病历,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只需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包括自费部分和自费部分)。其余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三。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门诊购药时应主动出具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病历;购买和分发处方药应附有指定单位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因本人不能到场,委托他人代理的,由代理人出具委托人的社会保障卡和病历,同时出具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参保人员在苏州市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诊所、单位诊所)就医,每日实时刷卡结算不超过3次(超过3次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单次配药超过200元的,还应登记相关信息。
3.参加居民医保的老年居民、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老年人,可自主就近选择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等基层医院。双方签订《苏州市城镇居民门诊医疗保险协议》后,作为本人的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以到签约门诊医疗机构就医,也可以到市区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不含定点零售药店)就医,居民医保基金结算比例根据其所在医疗机构确定。
4.被保险人患有严重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度抑郁症、躁狂症伴精神病性症状、双相情感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病性障碍、癫痫引起的精神障碍)、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或需要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或拟进行单纯老年性白内障超声乳化及人工晶体植入术。
5.对符合实时医疗救助条件并经民政局、总工会办理医疗救助申报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市区医疗救助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享受上述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每个结算年度由医疗救助基金按85%的比例给予补助;经批准享受器官移植后抗排斥药物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和尿毒症透析门诊特定项目医疗的参保人员,不受2000元限额限制,其自费门诊医疗费用分别按85%、90%、95%的比例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