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医保报销范围


乌鲁木齐医保报销对象

报销对象:

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有哪些?

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门诊特殊慢性病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的,方可按规定报销。其中,100%的甲类药品、90%的乙类药品、100%的批准诊疗项目、85%的部分支付诊疗项目(80%的高价材料)和100%的服务设施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参加城乡医保医疗费用可以全部报销吗?

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或住院发生的费用,只能按纳入医保范围的项目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是指自治区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简称“三个目录”)。超出三个目录范围的项目称为丙类自费项目,基本医保不予报销。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三个目录”比例见下表:

注:服务设施内床位费、取暖费在目录价格标准以内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支付,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行支付。床位费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1元/天;二级医疗机构9元/天;一级医疗机构7元/天,取暖费标准2元/天(限新疆采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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