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医保报销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整体报销范围:
(1)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院和急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所列疾病的部分医疗费用;
(3)参保职工经批准治疗严重慢性病(糖尿病、ⅱ期高血压、肺心病、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各种恶性肿瘤化疗、肾透析的部分医疗费用;
(4)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的家庭病床规定的部分医疗费用,属于列入家庭病床范围的疾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个人医疗账户报销范围: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医疗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3)门诊特殊检查和治疗的自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