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落户最新规定
一是提高户政服务水平
完全自由化和定居。全面放开新区城镇落户限制。有意愿在新区城镇落户的,可凭身份证就近到派出所办理,不受就业、保险、住房、居住时间等限制。新区各单位引进人才、招聘人员、购(租)房人员、投资经商人员、流动暂住人口、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在新区高校就读的学生落户新区后,享受新区相关优惠保障。
简化结算流程。除补漏、恢复户口、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疑难复杂户口以外的其他类型户口,凡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信息比对无误的,一律由派出所直接办理,取消申报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
实行“全城通吃”。依托公安大数据平台,户籍业务“一卡通”。申请人可办理出生登记、死亡注销、市内迁移、变更更正、身份证办理等五大类14项业务,即国民身份证办理、教育落户、出生申报、死亡注销、父母户口在本市、夫妻户口在本市、子女户口在本市、职业变更、服务场所变更。
加强服务举措。实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群众通过“户籍e办”APP或微信小程序在线办理户籍业务。开展“多拍照,多优化”,最大程度满足群众。开辟“绿色通道”,为孕、残、老、职工、学生提供急、优先、上门的户籍服务。
第二,提高人口城镇化率
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加快新区城镇被征收(失)农民落户,新区相关部门落实配套政策。各园区将积极推进被征(失)农在城镇落户,大力提高园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鼓励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到城镇定居,保留其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兰州新区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符合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鼓励省内其他地区农业人口落户兰州新区。切实维护农村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不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安心落户兰州新区。
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划片招生制度。扩大有序学位供给,加强师资力量,提高教育水平,简化录取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完善招生政策。逐步推进新区中小学、幼儿园按户籍区域招生制度,优先录取户籍在学校区域(含社区集体户)的学生,促进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
鼓励新区员工落户新区。鼓励户籍不在兰州新区的干部职工、户籍仍在新区各园区农村的干部职工、享受“团圆计划”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干部职工将户口迁入兰州新区。新招聘的干部职工要把户口迁到兰州新区。户口已迁入兰州新区的,申请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相关政策。
第三,促进人口向新区聚集
根据《意见》,出台了引进人才落户奖励政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到兰州新区企业就业,户口迁入兰州新区的,每人每月给予500元生活补助,为期3年(已享受省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项目1500元/月生活补助的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此项补助)。在新区落户、首次在新区注册创办企业、合法正常经营、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大力支持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新区企业开展“订单”培养。对送毕业生到新区用人单位落户的,按照每人200元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办学经费奖励。
出台鼓励学生入驻职业教育园区的政策。鼓励职业教育园区大中专学生落户新区。企业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落户新区的大中专学生,在购房、公租房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对新区内积极招聘已迁入新区的职教园区毕业生的企业,优先认定就业见习基地,鼓励企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提高学生落户积极性,使职教园区成为新区产业工人培训基地。
兰州新区新居民将享受优惠购房价格。新落户兰州新区的人员,在兰州新区购房可享受住房契税退税政策(按单个家庭住房面积计算,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落户3年后返还)。对新就业大学生、农民工等住房困难人员,可优先考虑保障性住房;居住5年以上的,可按当年保障房价格申请购买当期公租房,也可按“商转居”政策转为完全产权的存量房,切实解决新居民住房问题。
《意见》还提出,加大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教育、医疗、社保、养老、救助等普惠性政策落实力度,加快基层基础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城市社区服务功能,加强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新区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城市吸引力。加强流动人口登记管理。以居住证为抓手,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持证优惠。凡持有新区居住证的,与新区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待遇,享受新区范围内的住宿、旅游、购物、公交等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