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根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提取和使用:
(一)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有住房的;(二)房改缴纳土地收益或经济适用住房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四)在本市无房且租住房屋的;
(5)离休或退休;
(六)与本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根据国家规定或经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办法
按照前款第(五)项至第(七)项的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同时注销。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民政主管部门的需要,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章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第二十二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没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二十四条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