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领军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高端引领、整体发展,培养造就大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兰州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甘肃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和《甘肃省拔尖人才培养配套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兰州新区实际,
第二条本办法评选的领军人才是指在新区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兰州新区领军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在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新区组织部牵头,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具体负责。其中,企业人才主管经济发展局(统计局),科技人才主管科技发展局,农林人才主管农林水务局,金牌工匠主管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退伍军人事务局),著名教育家主管教体局(教育考试院),著名保健医生主管卫生健康委员会,文化名人主管商务和文化旅游局。
第二章遴选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兰州新区领军人才选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竞争择优和动态管理原则、德才兼备和实绩突出原则、行业认可和社会认可原则。
第五条兰州新区领军人才共选拔100名,聘期3年,每年调整补充一次。
第六条兰州新区领军人才分为企业人才、科技人才、农林人才、金牌工匠、著名教育家、著名保健医生、文化名人。
(一)企业人才是指在新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注册2年以上的各类优秀企业高级管理人才。
(二)科技人才,是指在新区工作,在工程技术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解决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和制约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的省内外优秀科技人才。
(三)农林类人才,是指长期在新区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第一线工作,具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或技能,在“引领技能传承、壮大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乡村振兴人才。
(4)金牌工匠,是指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高级技术技能,获得省级以上有影响的岗位技能竞赛奖,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在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技能人才。
(5)教育名师是指在新区幼儿园、中小学和民办学校具有丰富教学、科研或管理经验,能够引领新区教育科学发展的知名教育人才。
(六)卫生名医是指在新区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医疗技术、预防、科研工作,具有丰富的临床技术经验,能熟练解决复杂疑难的医疗技术问题,并能引领医学学术技术进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人员。
(七)文化名人是指从事文学艺术、文物保护、文化管理等工作的优秀专业人才,包括优秀民间文化人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的优秀文化人才。
第七条领军人才选拔条件。
(一)企业人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属于国家和省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领域)。
2.报告年度最近两年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0%。
3.企业在新区年度纳税留成部分不低于200万元。
(二)科技人才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3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前3名);或甘肃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前3名)。
2.近3年承担过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并通过验收的项目主要负责人;或研究技术通过科研成果评价,并达到或超过省内同类研究水平的主要完成者。
3.对新区的宏观发展战略、产业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出具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和建议,或解决了重大项目的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主要承担者。
(三)农林人才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特色种养业的现代农业龙头企业负责人,其经营规模、产品质量、科技应用在新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2.在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中有突出成绩的科技人才。
3.在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农村产业人才。
4.愿意扎根农村,有文化、有技术、有管理、有带动的知识,积极创办现代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者从事现代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科技推广等创新创业项目,为提高农业发展质量、培育农村发展新动能做出积极贡献的职业农民、高校毕业生、企业家等新型农村青年人才。
(4)金牌工匠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及以上或具有“龙源工匠”、“新区工匠”称号的技能人才。
2.获国家级、省级“技术能手”称号;或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获得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核心成员;或获得市州级及以上创新成果奖。
3.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技术和方法,产生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者具有一定的独特技能,为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做出重大贡献,在新区产生重大影响。
(5)教育教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2.在所教授的学科领域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业务精通,研究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
3.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或在教学方法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获得市级以上奖项的教师。
(六)保健医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2.在本领域具有创新性和影响力,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掌握高、精、尖的诊疗技术。或疑难杂症的诊断符合率、急诊抢救成功率、诊疗量、接诊患者治愈率明显高于同行。
(七)文化名人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新区及以上文艺、文学(图书)、艺术类奖项获奖的创作者或获奖作品的主要创作人员。
2.在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文学、民间文艺等方面有较大成就者。,并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3.在文化传承、民俗研究、文化保护与发展、工艺设计与制作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或者在文化传承和传播方面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专业水平。
4.在文化管理、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创意策划、文化项目实施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文化管理人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具有丰富的管理知识和较强的营销能力。
第三章遴选程序
第八条兰州新区领军人才评选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行业部门审核、组织审批等程序。具体步骤如下:
(一)发布公告。新区组织部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发布兰州新区领军人才选拔公告,明确各类领军人才的名额和推荐程序。
(2)申报推荐。凡符合推荐条件的,填写《兰州新区领军人才申报表》,附相关证明材料,报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形成推荐人选名单。
(三)公告。根据组织部门推荐的人选,征求纪检监察、检察、法院、信访、安监、应急处置、税务等部门意见并公示。
(4)酝酿研究。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新区人才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定兰州新区领军人才。相关责任部门与领军人才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报组织部门备案后,根据考核兑现人才待遇。
第四章使用中的训练
第九条兰州新区领军人才的使用。
(一)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不断更新知识,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二)发挥行业领军人物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参与用人单位在行业发展、重大技术创新、技术攻关和重点学科领域的创新发展,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积极参与行业技术咨询、重大技术、学科联合研究,开展同行业技术技能交流、展示等活动。自觉担负起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重要责任,积极发挥导师作用,努力凝聚和培养青年人才,抓好本行业、本学科的科研梯队建设,打造一支有凝聚力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四)鼓励领军人才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根据重点工程、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需要,提供现场技术咨询服务。
第十条兰州新区领军人才培养。
(1)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新区产业实际和人才队伍能力素质,制定完善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进一步明确培养目标,突出培养重点,拓展培养渠道,强化培养措施,打造高水平领军人才队伍。
(2)领军人才所在单位重点支持人才负责产业技术和学科建设的发展方向,组织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主持或参与重大项目、重点课题的研究和实施。
(三)有计划地选派重点培养对象到国内著名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深造,开展科研合作;依托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举办各类培训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培养对象积极参与,不断增强领军人才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4)充分利用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示范基地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充分发挥其载体平台作用,培养科研和创业实践领军人才。
第五章待遇和激励
第十一条兰州新区领军人才按照《兰州新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支持办法》D类人才享受相关待遇。入选甘肃省“龙源人才”服务卡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省级领军人才、省级杰出专家直接入选兰州新区领军人才,不占评选指标。
第十二条建立领军人才定期联系制度,保持与领军人才的定期沟通,了解领军人才的思想状况、工作情况和发展需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三条新区各类重点科研项目和人才专项资金优先从领军人才中确定承担和资助对象。
第十四条推荐党代会代表、全国人大代表和CPPCC委员候选人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领军人才。
第十五条各类人才项目和奖项的候选人,优先从领军人才中推荐。
第十六条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应当集中优势资源,通过竞争方式支持领军人才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工作和重大工程项目。
第十七条大力宣传和表彰领军人才的先进事迹,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一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将被取消(撤销)个人评审资格,并取消今后参加评审的资格。收回荣誉证书,依法追回各类补贴和扶持资金,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和个人不再享受兰州新区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兰州新区领军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组织部门核实后,报新区党工委批准,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一)不再从事相关工作;
(二)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调离新区的;
(四)因违法违纪或重大过失,给单位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条领军人才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管理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淘汰表现一般、创新能力较弱的候选人,及时选拔优秀人才进行补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经本办法认定的兰州新区领军人才,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外,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优惠政策。本办法相关政策与新区其他政策重叠的,按照“优惠、优先、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人才的选拔,由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另行颁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