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促进人才集聚和奖励扶持的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围绕兰州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重大发展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培养、引进和用好人才,加快新区人才集聚。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的实施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兰州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才引进培育措施支持营商环境建设的通知》、《兰州新区党工委办公室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户籍“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推进城镇化实施意见的通知》等。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落户兰州新区,首次在兰州新区就业创业,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各类人才:
(1)与新区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二)企业负责人在新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新区主导产业方向。
(3)符合新区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奖励和支持措施
第三条奖励和补贴。鼓励企业引进优秀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受教育程度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奖励和补贴。其中,硕士研究生或“双一流”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补助500元。
奖励期为36个月。第一次审核通过后,补贴一次性发放12个月,以后每年发放补贴。
第四条推广补贴包括:
1.晋升专业技术职称。采取“以考定评”或“评评结合”方式取得专业技术高中级职称的,分别按500元、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通过评审获得高级职称的,按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职业资格晋升。取得一、二、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等级证书)的,按照800元、500元、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技能提升补贴。
第五条就业见习补贴。对提供就业见习岗位较多、吸纳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较多的企业,优先认定为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根据培训人数,给予培训基地每人每月1000元的培训补贴。见习结束时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从就业补贴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人才培养和转移奖励。加强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合作,根据新区产业链布局科研链、创新链,定向培养新区急需的技能型、实用型人才。对每1名在新区就业创业(缴纳社保满6个月)并落户新区的人员,按照200元/人的标准给予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一次性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技能人才培养奖励办法。在新区创建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150万元项目补助;对建立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资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拨付。
第八条创新创业人才奖励包括:
(一)对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金奖(一等奖)或国内“双一流”大学生创业大赛一等奖的创新创业个人和团队,由新区注册企业培育的,给予10万元创业资金。其中,首次给予50%的启动资金,其余根据项目进展给予补助。
(2)给予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支持,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度提高,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3)对于自主发明专利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考虑龙园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个人(团队)项目、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计划或省市科技项目。
第九条创业场地补贴。对符合创业条件、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青年人才项目,可提供30平方米免费办公用房,或按30元/㎡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最高30平方米;在创业孵化基地外租赁经营场地创业的,实际经营一年以上且正常纳税的,可按30元/㎡月的标准申请场地补贴。以上补贴不重复,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条社会保险补贴包括:
(一)对聘用离校后两年内未就业且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照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含高校毕业生个人缴纳的部分),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贴资金中支付。
(二)对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贴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一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将被取消申报资格,已发放的各类补贴将被依法追回,并纳入诚信黑名单。
第十二条因相关奖励或扶持资金引起的税收,由受资助单位或个人按国家规定全额承担。
第十三条本办法相关政策与其他政策重叠的,按照“优惠、优先、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兰州新区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