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化学工业人才引进培养支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和支持化工企业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加快化工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才培养引进工作的实施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兰州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才引进培育支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新区注册落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石油化工产业链延伸、精细化学品与特种化学品匹配、化工新材料、材料后处理、基础化工原料,纳税关系在新区的化工企业,可申请化工产业发展人才引进和培训政策支持。本办法所称化工人才主要指以下三类人才:
(1)创新型领军人才。国家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化工行业专家;甘肃省第一层次领军人才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成果转化的省级化工专家,新产品、新技术得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化工人才;高级化学工程师。
(2)行业骨干人才。甘肃省第二层次领军人才、甘肃省优秀专家等省级同层次化工专家;具有高级职称的化工专业技术人员;化学工程专业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其他层次或以上急需人才;化学技术员。
(3)技能型人才。化学工程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或化学工程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人才。
第二章特殊政策
第三条引智奖励包括:
(一)引进创新型领军人才,根据考核情况按照2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和补贴,每个企业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其中,优秀年度考核资金拨付100%,良好年度分配资金拨付80%,合格年度分配资金拨付60%,基本合格及以下取消当年分配资金。
(二)引进行业骨干人才,与企业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期满后按化工博士生15000元/人、硕士研究生10000元/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18000元/人,副高级职称15000元/人。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3)对于引进的技能型人才,每年由职业院校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新区化工企业输送化工技能型人才,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一次性引进10人以下的,标准为100元/人,10-20人200元/人,21 -40人300元/人,41-50人400元/人,50人。
以上人才引进奖励资金不重复享受。化工企业急需人才的引进和使用,可以“一事一议”的形式提交党工委、管委会审议。
第四条生活补贴。对首次在化工企业就业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或中级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补贴。生活补贴享受期限为24个月。第一次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补贴,以后每年发放补贴。
第五条对科研项目的支持。化工企业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入选国家或省重点人才工程、重大科研项目的,按照项目扶持资金1: 0.5的比例给予项目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校企合作支持政策包括:
(1)鼓励高校、化工园区企业通过新型学徒制、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培养化工人才,对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开设定向教学课程的高校,给予一次性财政支持5万元。
(二)鼓励化工企业与职业院校联合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签订培养协议等形式培养化工职业院校毕业生。支持高校和职业院校在新型化工园区建设实训基地和见习基地,对新设立的实训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见习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七条技能人才培养扶持政策包括:
1.化工企业职工参加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培训补贴,从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账户资金中支付。
2.对取得一、二、三、四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等级证书)的人员,分别按照800元、500元、300元、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技能提升补贴。
3.鼓励企业员工参加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相应证书的员工给予200元技能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学历的提高。在化工企业工作期间,学历提升为化工专业本科、硕士、博士的,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取得学历后给予30%学费补助,服务期满后给予20%。补贴由用人单位和新区财政按3: 2比例出资,每人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职称评定。突出化工园区在职称评审中的引领作用,开通化工园区账户,支持和鼓励化工园区成立工程系列化工专业评审委员会,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行业和社会认可的人才评价标准。
第十条住房优惠政策包括:
1.租金优惠。对引进的创新领军人才和产业骨干人才,符合新区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免租或减租50%入住人才公寓。同等条件下,引进的产业技术人才优先申请使用兰州新区公共租赁住房。
2.购买折扣。引进的化工行业领军人才、骨干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6个月社保的,在新区购买首套住房可享受团购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儿童入学。创新人才、行业骨干人才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就读新区任何一所学校。人才由新区教体局统筹,根据本人意愿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
第十二条荣誉奖励。推荐表彰优秀先进荣誉和奖励、“两个代表一个委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一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将被取消申报资格,已发放的各类补贴将被依法追回,并纳入诚信黑名单。
第十四条相关奖励或扶持资金所产生的税收,按照国家规定由受资助单位或个人全额承担。
第十五条本办法相关政策与其他政策重叠的,按照“优惠、优先、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兰州新区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