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大益75722022-08-15  11

太原市从4月16日起全面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居民和暂住人口按户分摊,5元/户/月;低保户、优抚对象家庭,凭有效证件采取退税形式予以免征。3月23日,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全面征收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自4月16日起实施。

收集范围涉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部队、企业、个体户、居民家庭、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市建成区和城镇范围内。三县一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办法和标准由各县(市)政府制定。

本着简单、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对混合生活垃圾统一收费,按月收集。第一类: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按户计征,5元/户/月;低保户、优抚对象家庭,凭有效证件采取退税形式予以免征。第二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含幼儿园)、医院、驻并部队、厂矿、民航、火车站、汽车站、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办公楼(厅)、银行、商场、超市营业面积在200m2以上的,按实际产量计征,金额为105元/吨。三类:商业商店(网点)、餐馆、洗浴、美容美发、歌舞厅、网吧、茶吧、酒吧等休闲娱乐场所按营业面积计征,1.2元/㎡月。第四类:宾馆、酒店、桑拿场所按床位分摊,12元/床/月。第五类:客运车辆按座计征,2元/座/月。

天然气用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太原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和山西省国鑫克莱天然气有限公司同时代收天然气费。非天然气用户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城乡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区市容环卫中心,以及综合改革示范区和华北高新区相关部门。也可以委托税务机关、供水、供电、供热企业、金融机构或者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征收。

受委托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企业、事业单位、经营场所和垃圾处理费核定单位未如实申报和核定垃圾实际排放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征收范围内的所有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按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拒不缴纳的可进行催缴,对多次催缴仍不缴纳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和追缴。在收费过程中,侮辱、谩骂和阻碍收费员正常收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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