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落户办理指南
各园区、镇(街道)要制定辖区企业自评人才年度计划。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为其员工申请。推荐的企业员工应属于企业急需的骨干人才,同时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下,在企业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满1年。经当地园区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员工可申请人才入户。
企业自评人才资格不跨年度使用,逾期作废。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依法经营,无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当地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才入户:
(1)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
(二)公认的大型骨干企业;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4)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中心、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工作站企业;
(五)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省“珠江人才计划”、市创新研究团队、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由企业创办或领衔;
(6)在我市注册成立的新RD机构;
(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
(8)经认定的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上一年度新升级的小微工业企业、专业化和特殊型中小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9)园区、镇(街道)重点开发企业。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企业人才自我评价中推荐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检查发现,取消该用人单位自评资格。自弄虚作假被处理之日起,用人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自评资格,5年内不得受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的户籍申请。相关信息分别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