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管理岗位)或年满50周岁(操作岗位或个人缴费);
2.特岗退休:男55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
3.病退:男50岁以上,女45岁以上。
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本人出生日期确定,出生日期以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为准。中国大陆市民是居民二代身份证;港澳台同胞是通行证或居住证;外国人护照或永久居留证。
二。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保险费满十五年的,从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个人缴费制度实施前,职工的工作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三。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其退休后的基础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按以下月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职工退休时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一年支付至百分之一。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月数计算。按照国家规定,月缴费根据职工退休时的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对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按前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注意事项
(一)2015年3月15日起,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十五年的,职工退休后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
(2)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一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基本养老金。
(3)2015年3月15日前退休的职工,在原有退休待遇的基础上,每年可按第四条、第二条调整养老金。
(4)职工因失业或其他原因中断就业时,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予退还。重新就业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后的年限合并计算;未再就业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缴费年限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