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水台2022-08-15  6

苏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指南

收集的标准和截止日期

接收标准:

1、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根据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长短,按其失业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费不满10年的,按40%计发;缴费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按45%计发;缴费20年以上的,按50%计发。失业保险金最高和最低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2021年标准分别为最高2020元/月
和1643元/月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在职待遇;应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

3.失业保险期间,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连续三个月达到或超过3%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临时价格补贴。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在职职工标准,向其家属一次性支付丧葬费和直系亲属抚恤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死亡情况下,按灵活就业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按养老保险条例支付。

收集期:

1.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由所在单位和本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待遇,但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上期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缴费不满1年的,不能批准新一期享受失业保险金,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以继续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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