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临时救助的范围(对象)
青岛市困难居民临时救助范围
1.持有青岛市城乡居民户籍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下同);
二、上一年度自申请救助之月起,在青岛办理居住证满一年,就业或创业,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在青岛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非青岛户籍的外来务工家庭;
3.在青岛市各类全日制高校就读的学生;(4)各区(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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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济类型
一.紧急临时助理人员
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家庭成员突发疾病及其他特殊困难等突发事件,暂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临时救助。
二。一次性临时救济
因患病、受教育等原因,家庭自费医疗费用、自费教育(子女在国家承认的全日制高校就读)费用及其他必要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在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临时救助,难以维持。此类救助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低收入家庭除外):
1.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必要费用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主要指房产、机动车和金融资产,不含唯一一套房产)不超过2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符合城乡低保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