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 gt gt社区居民参加养老保险
首先,对于对象
居民医保对象中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社区居民)应当通过社区社保机构办理居民医保缴费手续:
1.老年居民;
2.失业人员;
3.18周岁以下未入学的儿童和婴幼儿,或者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学生。
二。结算年度和申报付款期
1 .老年居民和失业居民医保结算年度为次年4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1月10日至3月25日;
2.居民少儿医保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三、办理流程
1.社区居民在年度申报缴费期内,由本人或监护人携带户口簿,到居住地所在社区社保机构,填写《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手续。
失业人员还须提供其就业创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符合免除条件的重度残疾人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听力语言残疾一级、视力肢体残疾一至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一至四级的残疾人视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免除劳动能力鉴定)。
2.社区社保机构对个人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居民医保资格,并打印《苏州市城镇居民医保(税)登记表》。
3.居民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小区居民凭上述表格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申报缴费期间按照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方式(税银平台合作银行网点或网上缴费渠道)进行缴费。具有豁免资格的被保险人在办理申报确认手续后,完成下一年度的保险业务,无需个人缴费。
四。预防措施
1.对于达到参保年龄、户籍迁入本市市区、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失业、被鉴定为重度残疾、生育等情况的人员。,且符合居民医保条件的,可在结算年度内申请参加当期居民医保。上述人员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按年度标准缴纳居民医保费或按规定申请豁免后,从次月起享受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其中,对于刚出生的婴儿,父母必须在申报户口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才能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2.社区居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才能享受相应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在申报缴费年限内办理参保手续的社区居民,出生后3个月以上申请居民医保的新生婴儿,须在下一结算年度的申报缴费年限内办理参保手续,结算年度内不予受理。
3.首次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应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障卡。
4.老年居民和失业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后,应当连续缴费。参保后中断参保的,在办理续保手续时,应同时缴纳中断期间各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年度除外)。逾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上述情况下的参保人员,由社区社保机构通知个人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社会保险费(税)征缴通知书》,参保人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缴费方式(税银平台合作银行网点或网上缴费渠道)缴纳年度缴费和补缴金额。
5.失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办法参加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失业人员在选择险种前应详细了解相关政策法规,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
6.社区居民是否符合居民医保费免缴条件,以登记时的条件为准。
7.如被保险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需要更正或变更的,由社区社保机构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填写《苏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姓名或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的,还应及时到市社保市民卡服务中心办理社保卡换领新证手续。
8.参保居民在结算年度内因死亡不符合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条件的,其家属应及时向社区社保机构报告,由社区社保机构办理个人保险关系注销等相关手续。
9.结算年度开始后进入待遇享受期,已缴纳的居民医保费不予退还。
gt; gt gt在校学生参加养老保险。
首先,对于对象
在城镇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就读的学生和儿童(以下简称学生)。
其中,在市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就读的非户籍居民子女,首次参保时必须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取得就医资格。
二、办理流程
学生医保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在年度申报缴费期间,学校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手续:
1.学校采集下一年度参保学生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和申请保费补贴对象的豁免信息后,通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申报平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学校组织收缴参保学生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后,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模板格式,准确填写参保学生名单及其缴费信息,并发送到税务机关指定的电子邮箱进行缴费信息申报。学校收到税务部门的“申报成功”邮件后,于11月30日前通过税务部门指定的方式(银行转账或电子扣款)进行支付,税务部门开具支付凭证。
3.税务部门根据实际缴费人数,通过学校向学生发放“社会保险费电子账单(定额)”。
三。预防措施
1.每年11月30日前由学校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学生,可享受下一结算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居民医保待遇。未申报缴费年限内已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学生,结算年度内因转学或新入学等原因进入市区的,不再参加当年居民医保。
2.对符合居民医保保费补贴(免)条件的参保学生,由其家长或本人向学校提出免缴申请。学校审核其免试资格后,按免试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非苏州市低收入高校学生,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按民政部门要求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汇总上报苏州市民政局。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学校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市民政局盖章的《大学生医疗救助资格审核确认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据此确认其豁免资格。
3.在城镇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就读并首次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非户籍居民子女,其父母应于当年6月1日至9月10日,到其就读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就医申请手续,取得积分就医资格后,于当年10月10日至11月20日领取。逾期不办理就医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
上述学生因父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不符合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医疗申请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医疗申请手续,或办理申请手续后未取得积分医疗资格的,不予办理城镇学生子女医疗保险手续, 并可按规定参加其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医保。
4.首次参加城镇社会医疗保险的学生,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前,应登记个人基本信息,申请办理本人社保个人号。其中,具有城镇户籍的学生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办理;取得积分就医资格的初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由市医保中心根据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确定的名单进行登记(个人、学校均可无需);高中生和大学生由学校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
首次参保学生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应提供近期2寸白底照片,由学校为其办理社保卡申领手续。
5.如被保险学生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需要更正的,由学校填写《苏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完成后,应及时到市、区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换发手续。
6.新办学校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填写《苏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单位登记表》,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居民医保经办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