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1。企业(单位)当年新招用的以下9类就业困难人员,经失业登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登记为本单位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1.40岁以上的女性或50岁以上的男性失业者;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
3.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的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后未就业一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毕业生,下同);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9.建档立卡的贫困劳动者。
二。小微企业新招用当年离校后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申报时间和方式
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属地管理的原则。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予补贴。
在武汉市注册的企业(单位)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人力资源局劳动就业管理处申请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材料
1.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一式两份,A4尺寸);
2.武汉市季度(年)企业(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一式两份,A4尺寸);
3.劳动合同原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补贴标准
企业社保补贴标准,每人每月923.78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每人每月598.4元;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每人每月299.2元。失业补贴每人每月26.18元。实际月缴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缴费补贴。
享受期
社会保险补贴累计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首次批准补贴政策时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累计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对新招用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高累计不超过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处理流程
1.在武汉市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直接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向营业执照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
2.区人力资源局每季度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完成初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
3.市人社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10个工作日内,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处理基础
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意见(武人社函〔2016〕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