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户口迁移证》在我市办理户籍的人员,可在疫情防控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无需更换过期的《户口迁移证》。
我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已过期,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要求更换的,应当无条件为群众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