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权利,包括免费义务教育、平等就业等权利,并可以逐步享受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补贴、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以及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高考的资格。
定义各城市的落户条件标准
为加强人口服务管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在2012年底公安部报送的《居住证管理办法(送审稿)》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广泛征求中央有关单位意见, 省级地方政府和部分城市政府,并会同公安部反复研究修改《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居住证申领条件,即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关于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居住地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意见稿同时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权利和便利。
关于将持有人登记为常住户口,征求意见稿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证发放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共同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各城市落户条件设定标准。
第一次办理居住证免费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制作、发放、签注、换领、补领等各项程序性规定,对骗取、出租、出借居住证等违法行为,以及负责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对居住证持有人的个人信息保密作出了规定。从业人员将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的持证人将被处罚200元。比如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居住证;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非法扣留他人居住证的。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骗取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管理办法,第一次办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居住证损毁、遗失的,应当补交证件工本费。
国务院法制办表示,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1月2日前提出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