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

怎么办银行卡2022-08-15  11

青岛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促进中心: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89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将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2020年并符合相关条件(以下简称“申请人”)为确保政策法规的落实和资金的安全发放,现就审核发放补贴的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接受审计人员的范围和时限

(一)接受审计人员的范围。根据《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政策的通知》(任青社〔2019〕11号)规定,受理旁听人员范围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市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的企业职工参保。

(二)受理和审查时限。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89号)的有关规定,受理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

二、审计内容

(一)根据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或证书号,能否在国家和省级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查询网站或发证机关官方网站上找到一致的人员和证书信息;

(2)查询到的证书名称、职务名称、技能等级、证书审批日期等信息是否与申请人录入的信息一致;

(3)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列入2020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4)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核准日期(证书上的“发证日期”)是否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五)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的等级是否与申请的补贴金额标准一致;

(六)申请人在申请时是否属于本企业职工并在我市连续缴纳12个月失业保险费;

(七)自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享受每人每个自然年度不超过3次的推广补贴;

(八)享受高等级证书补贴的同一职业(工种)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按照申请人提交申请的时间顺序确定;

(九)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只能享受一次技术技能提升补贴,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新学徒培训补贴、企业在岗培训补贴(含金蓝领培训)、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培训补贴不重复发放。

三。审计程序

(1)申请人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上系统提出申请。申请后,相关信息将自动上传至山东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能直批的,由各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

(二)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系统无法核实的,根据《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政策的通知》(任青社〔2019〕11号),由市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促进中心对职业资格证书真实性进行核实,由信息系统进行核实。如果核查与提交的证书信息不一致,则不予受理,并在信息系统的“核查意见”栏中列出。市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促进中心应当对申请人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市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促进中心无法核实职业资格证书的,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将收集相关证书信息,发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3)按照属地原则,申请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依托信息系统,严格按照审核内容逐一进行信息比对和人工审核。审核无误的,予以批准。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信息系统“审核意见”栏中注明不符合的原因。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在初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四)各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于每月16日前导出补贴人员名册,经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对各区(市)享受补贴人员名册进行初审。

(五)晋升补贴人员花名册经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后,各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于每月20日前将签署意见并加盖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的《青岛市失业保险基金(晋升补贴)申请表》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根据《青岛市失业保险基金(推广补贴)申请表》向各区(市)拨付资金,各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推广补贴发放到申请人的社保卡银行账户。

四。相关事项

(一)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按照“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分级防控”和“谁审核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青岛市就业创业政策实施和业务办理风险防控办法(试行)》(青人社发〔2021〕6号)的有关规定。

(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政策的通知》(任青社发〔2019〕11号)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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