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暂行办法》(苏发〔2011〕8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持证人享受本规则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居住证的受理、审核、发放和综合管理部门。省公安厅负责空白色居住证的印制和管理。省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落实持证人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二章证书
第四条《居住证》分为主证和辅证两种,由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行家属申领。居住证包含居住证号码、有效期、签发日期、签发机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地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工作单位、省内住址、持证人照片等信息。主证还包含随行家庭成员信息,副证还包含主证持有人姓名、主证号、与主证持有人关系等信息。
证明上套印省公安厅公章,加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章和居住证钢印。
第五条居住证号码由5个英文字母和13位数字组成,具体含义如下:
第一位是证书类型,Z为主证书,F为辅证书;
第二至第四位是国家(地区)代码;
第五位是发证单位;
第6位到第13位是出生日期;
第14到18位是序列号。
第六条办理《居住证》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列入省财政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