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低收入救助申请条件
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且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30%,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享受“低收入救助”:
1.家庭成员中有一级或二级残疾人的家庭;
2.患天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或门诊特殊疾病的家庭成员,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
3.孩子在读书(从学前班到全日制)的单亲家庭;
4.经区(县)民政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低收入救助家庭定期报告制度:
而低收入家庭主要申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变动情况,详细登记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
上述情况有明显变化时,应在1个月内主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退休老年人家庭或患重病或重度残疾且年内家庭状况无明显变化的家庭,应按各区县规定的日期进行统一申报,每年至少申报一次。
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相对稳定的家庭,每半年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一次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收入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