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公租房申请提醒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申请张家港市公共租赁住房
(一)出售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不满5年的;
(二)超出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被征收不满5年的;
(三)已购买房改或经济适用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
(四)已签订建筑面积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尚未领取房产证的;
(五)通过继承,建筑面积超过住房困难标准,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
(六)有经营房地产、大型机器设备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七)家庭成员曾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
(8)离婚不满3年的单亲或单亲家庭;
(九)因投靠子女,将户口从外地迁入本市的;
(10)申请人夫妻双方已由父母或成年子女在市区拥有住房,经分户计算每户平均住房建筑面积为75平方米;户籍父母或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区外有住房,经分户计算,平均每户住房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已分户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区和本市市区外均有住房,按每户合并建筑面积计算后每户平均住房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父母或成年子女户口不在本市,但在本市有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
(十一)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