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在划分范围内,凡建国前的参保人员、离休干部、退休工人,在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均予以报销。“三个目录”以外的费用由个人自费。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为基础。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保证药品供应。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两类。甲类目录药品费用可按比例全额报销,乙类目录药品费用可由个人先垫付15%后全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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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是指临床治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制定的各类医疗技术服务和诊疗项目。分为全额支付的诊疗项目;自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指先由被保险人按15%自付,然后再按规定比例支付的诊疗项目);不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即个人全额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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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所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包括住院床位费和门诊(急诊)观察床位费。
1.支付范围:
(1)普通病房床位
(2)门诊(急诊)观察床位
(3)隔离病房床位
(4)重症监护病房(CCU、ICU)的床位
2.支付标准:
(1)普通病房床位按3张及以上普通病房床位价格政策支付。而专科医院可以按照价格政策规定的浮动比例支付。
(2)门诊(急诊)观察床位按价格政策规定的价格支付。但最高价格不超过普通病房床位费的支付标准。
(3)隔离和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适当放宽,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1)诊断(转送)交通费、急救费等。
(2)空调节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冰箱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及公物损坏赔偿,以及水、电、气等费用。
(3)陪护费、陪床费、护理费、清洁费、洗浴费、药浴费、消毒费、理发费、洗涤费等。
(4)门诊煎药费和中药炮制费。
(5)娱乐活动费、报刊杂志费和健身活动费。
(6)餐食。
(7)鲜花和插花费用。
(8)卫生餐具、脸盆、马克杯、卫生纸、床单、枕套、床巾、尿布等一次性用品费用。
(9)肥皂水、洗洁精、垃圾袋、灭蚊器等日常生活用品的筹集费用。
(10)其他生活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