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失业保险省外转出指南
昆明市失业保险转移指南
一、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需求的;
4.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参保单位的失业人员;
5.非云南省户籍的失业人员。
二。所需申请材料
1.就业创业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2.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接收函;
3.《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到户口领取申请表》
4.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5.户口簿或(集体户)户籍证明(验原件,领复印件);
6.有特殊情况的失业人员需要提供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处理过程
1.申请。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当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在终止劳动关系后60日内到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注: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延期期间的失业保险待遇。);
2.审计。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对失业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和领取标准;
3.确认。现场打印《昆明市职工失业保险审批登记表》,失业人员确认后签字;
4.申请转学。失业人员向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提交个人申请和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接收函;
5.转移。失业人员将按户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信息到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开具失业保险转移表;
6.提交给财务。失业保险转移联单报送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转移联单将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四。受理地点:呈贡新区锦绣街昆明市行政中心综合楼西区2楼6号窗口
五、联系电话:0871-63362528
六。办理时限:如果材料齐全,可以即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