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是的。
相关政策如下: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消费提取管理办法(试行)》(苏规〔2020〕1号)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租赁住房租金:
(一)职工在申请之日前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
(二)职工及配偶在工作地没有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职工承租其他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前或者租赁期限内(不含最后一个月)申请退租,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