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办公室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市、县(区)退伍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宁东社会事务局:
根据《退伍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伍军人部发〔2021〕36号)精神,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包括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国家工作人员、残疾民兵民工)伤残抚恤金、烈士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在乡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二是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农村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将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并将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6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40元。
四、对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5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0元。
五、对不符合伤残评定和享受生活补助条件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但带病或生活困难的城乡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过核试验的退役军人(包括参与铀矿开采的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并达到每人每月75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0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前未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和已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包括建国前错杀后平反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将提高每人每月50元,达到每人每月590元。
七、从1954年11月1日起,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的农村退役士兵,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且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提高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义务兵役制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5元,达到义务兵役制每满一年,每人每月补助50元。
八、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不享受退休待遇的城市老党员,调整到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8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8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助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领取生活补助。对老党员已给予定额补贴的,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足差额的原则给予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给予补贴。中央财政将拨付50%的补贴资金。
九、标准调整所需的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并另行下达。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应由地方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抚恤和生活补助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手中。
附件: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办公室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