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结婚登记条件与程序
结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一)婚姻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有管辖权。
2.要求已婚男女双方共同向婚姻登记处申请;
3.双方自愿结婚;委托人22周岁以上,女性20周岁以上;
4.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异、丧偶);
5.双方无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当事人持有所需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证明
1.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
(一)内地居民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现役军人提交军官证和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团级以上政治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
2.照片。提交双方近期2寸半身免冠红色背景照片3张。
(三)婚姻登记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注册(认证)
1.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2.自愿结婚的双方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的声明;;
3.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手印;婚姻登记官须担任监誓员,并签署“监誓员”;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我的声明;
4.婚姻登记员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证件、声明,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受理;
5.婚姻登记机关将分别向双方颁发结婚证。
(四)结婚和再婚的重新登记
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的,应当重新登记结婚。重新登记结婚和再婚的,按婚姻登记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