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2021年电动车上路新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大政〔2021〕18号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促进安全文明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本着“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保障安全、服务民生、分类施策、共治”的原则,根据道路承载能力、交通安全秩序和国计民生发展的实际情况,主要满足民生服务业的刚性需求,采取“总量控制、批量登记、分区通行、区域限制、专用车辆专用、综合管理”的方式对电动自行车进行规范。
二、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以下简称核心区)实施总量控制,分批进行许可,优先保障民生服务业使用的有限数量电动自行车。本市其他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分区通行、区域限制”的原则,细化本地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对新标准实施前不达标的电动自行车设定过渡期,注册并发放过渡期标识,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登记车辆性质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
三。2021年8月23日起,核心区将对在民生服务业使用的、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并获得CCC认证。民生服务业电动自行车号牌总量根据从事民生服务企业缴纳社保的一线从业人员实际使用电动自行车数量,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发展实际进行控制。确需申请增加号牌数量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经实际工作批准后,由企业统一购车,统一办理。
4.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当在行驶证上签注许可行驶区域,并以车牌号码进行区分。电动自行车登记后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电动自行车应当在签注允许行驶的区域内使用,不得跨区域行驶。
动词 (verb的缩写)电动自行车牌照有效期为4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车主可在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每次延长期限为1年。
6.2021年9月30日起,禁止无号牌和其他区域有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在核心区通行。
七、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实际,在核心区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的路段,并向社会公告。
八、民生服务业电动自行车应统一标识,按注册用途使用,不得交给其他企业或人员使用。
九、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相关标准、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摩托车的两轮电动车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民生服务业包括以下与民生密切相关或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
(一)医疗卫生行业;
(2)邮政、快递、报纸投递;
(三)电力、供水、燃气、电信等公共设施;
(4)卫生和清洁;
(5)瓶装燃气、瓶装饮用水、生鲜牛奶的配送和运送。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审定后发布。
十一、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登记,广大市民不得购买或者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相关停车收费规定,安全文明驾驶,鼓励驾驶人驾驶时佩戴安全帽,自愿安装智能模块,投保防盗和第三者责任险。
十二、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