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基础
1.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发〔2004〕20号)
一、存款范围
都市区范围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缴纳公积金。
二、存款登记
(一)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含市公积金中心或者其分中心、管理部,下同)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印章;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并输入计算机,用登记单位的公积金代码填写登记表并加盖审核印章。
(二)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凭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汇缴登记表》和单位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动清册》,到指定的受委托银行业务办理网点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2.关于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的通知(苏〔2020〕115号)
一、单位存款登记
(1)单位在工商登记完成登记手续后,可通过以下渠道办理缴存登记,注销《苏州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1.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经办人通过支付宝人脸认证登录单位网上服务大厅,输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后系统自动获取并显示单位相关信息。单位补充缴存银行、缴存比例、经办人员等相关信息后提交给系统,系统生成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可打印《苏州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受理回执》完成缴存登记。
2.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柜台办理。单位可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等指定场所,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办理缴存登记业务,经办人员可直接从系统获取工商登记信息,完成后打印苏州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回执,交单位确认缴存登记完成。
3.企业“全链条”综合服务平台。缴存登记已纳入当地“全链路”平台的地区,将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同步传输至公积金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完成缴存登记。企业可通过网上“全联”平台自行打印苏州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通知书。
4.当地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缴存登记已纳入政务服务大厅“企业开办区”区域,企业可通过当地工商登记注册窗口同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由窗口办理人员当场打印《苏州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通知书》。通过企业“全链路”综合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的单位,需要持通知书到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补充相关资料,以便办理后续公积金业务。
(2)注销单位首次新增职工个人账户时提供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结算表的规定,改为办理时直接上网查询本单位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3.关于印发的通知》(苏规[2021]3号)
1.在苏州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所有企业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本细则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工商经营的公民;从业人员是指受个体工商户业主聘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正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各类全日制从业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到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缴存登记,并按照委托缴费合同的规定,办理单位网上业务系统功能开通等相关业务。
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管理人员可通过“大数据”直接获取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社保缴纳等相关信息,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三、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与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并根据年度基数调整文件的规定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个人账户开立、封存、解封、转移、托管等业务按现有规定执行。
处理条件
新设立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符合相关规定。
处理过程
(1)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柜台办理
新开户单位应一次性携带所需全部材料到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按照“单位缴存登记→委托缴费签约→职工开户”的流程同步办理手续。
(2)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
网站:https://dw.gjj.suzhou.gov.cn/corpor/
(3)企业“全链条”综合服务平台。(仅部分分中心)
(4)地方政务服务大厅。(仅部分分中心)
搬运材料
经办机构及地点:全市公积金服务大厅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时间:以公积金服务大厅公布的时间为准。
收费标准:不收费。
热线:0512-12329
中央网址:http://gjj.suzho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