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西咸新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稳岗回扩政策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院〔2021〕14号)精神,切实做好Xi 2021年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的延续和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定回归政策
(1)实施范围。2021年,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回归政策实施范围包括: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为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
(2)基本条件。实施范围内的参保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我省、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不属于“僵尸企业”或“严重失信单位”。
2.依法在Xi登记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且在申请时仍正常缴纳保险费。
3.2020年,月均参保人数在30人以上的,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员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冗员率不得高于20%。当参保人数比2020年月均人数下降不超过50%时。
裁员率=(2020年领取失业保险总人数÷2020年平均参保人数)×100%。
(3)稳定岗位的回报标准。大型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中小企业返还60%。企业规划参照2020年社保减免政策执行。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投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应根据其2020年社保救济类型确定返还标准。享受单位缴费减半政策的,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除政策的,按60%返还。
(4)稳定岗位返还资金的目的。继续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局发〔2019〕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发行办法。创造条件实行稳定岗位回报和免申请,免申请与申请相结合。通过相关数据对比,对资料完善、符合基本条件的单位,免于申请分配。单位无需提交申请,只需确认参保缴费、符合国家、我省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资金用途、银行账户等信息即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上线,并做出稳定帖子返回的承诺。由市社保中心分批汇总公示后,由各级经办机构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到各单位企业账户。其他不能免于申请发行的单位申请发行。各单位通过网上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并确认相关信息和承诺,由各级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由市社保中心分批汇总公示后,由各级经办机构将稳岗返还的资金发放到单位的企业账户。稳定回报基金超过200万元的,按程序报省人社厅审核后,可由市社保中心发放。具体实施过程以市人社局公布为准。
二。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条件
参保企业职工按国家规定的目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通过全国联网系统查询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发放条件继续放宽,直至企业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含)以上。技能提升补贴相关申请条件按省人社厅2021年印发的《市人社局关于转发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继续实施扩大失业保险的政策
对失业保险缴费期满后仍未就业且因有意中断就业已缴纳保险费满一年的失业人员,按我市失业保险标准的80%发放失业补助金;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人员,支付50%。参保不满1年,申请时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失业补贴和临时生活补贴政策的参保范围为2021年1月1日后新参保的失业人员。
上述政策标准和保障范围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原政策标准和范围执行。
失业补助和临时生活补助按月发放,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能重复享受。失业补贴累计不超过6个月。领取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不办理异地安置,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发生缴费年限届满、参保登记、死亡、入伍、迁出、养老保险和执行判决、监禁等情形之一的,停止缴费。
四。工作要求
延续失业保险回稳岗政策,补贴技能提升,扩大周边,是应对疫情,稳定就业形势的阶段性措施。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政策宣传,不断优化办理流程。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化解风险隐患。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落实基金风险防控要求,加强技防人防,严格审核稳岗回归、技能提升补贴、失业补贴和临时生活补助,完善审核拨付环节监管,加强稳岗回归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对骗补、冒名顶替等违法行为,经查实应全部追回资金,并将用人单位、法人及相关人员纳入失信机制进行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享受稳岗返还的单位应严格落实稳岗返还资金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严格财务管理,专项核算,建立明细台账,保存票据信息,随时接受工会、职工监督、人社、财政等部门的检查。依法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必须就资金的规范使用达成共识。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享受稳岗回报的,要及时告知参保人员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负责追回未使用的稳岗回报资金。
接受上述政策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反映。
Xi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i财政局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