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全文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精神,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觉提高自己的政治地位
疫情爆发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对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出部署。各区按照保基本、保底线、应急、可持续的工作思路,认真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民生保障资金只增不减”的要求,不断增强托底保障能力,切实保障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但与此同时,社会救助工作仍存在救助对象覆盖面窄、救助及时性和有效性有待提高、疫情防控政策跟进不到位等问题。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是首都主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稳定、防止道德底线被突破的重要保障。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严格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和改革措施
一是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
主动判断疫情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持续关注重点人群的基本生活保障。充分发挥社区(村)党组织和居(村)委会的作用,不断完善日常主动发现和定期分析调查制度,及时将困难群众各类信息纳入困难群众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或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标准的,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低收入家庭的重病患者,按照低保标准的35%发放生活补助。
二是加强特困人员托养服务管理。
我们将改善极端贫困人口的认定条件,并将享受极端贫困人口援助和支持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岁提高到18岁。
按照二星级以上标准,加紧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结合个人意愿和供养资金保障能力,积极协调优质养老机构为贫困群众提供集中供养。特别是在集中供养率不达标、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比例较高的地区,根据民政部“六不能”评价标准和疫情防控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价,认真解决现有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价标准不客观、水平不匹配的问题。积极探索利用养老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等养老服务资源,为分散供养贫困人口提供日常照料服务,切实提高分散供养贫困人口的照料服务质量。
第三,加大对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
围绕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困难群众面临的生活压力和救助需求,进一步强化临时救助在“应急救助”中的作用,严格按照疫情期间临时救助的特殊政策措施,用好急救、街道乡镇审批、一事一议等方式,及时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发挥街道(镇)临时救助预备资金“小、快、巧”的优势,做到发现困难立即救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社区(村)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如果你有困难,你会帮忙的。对陷入困境的未参保城乡失业人员、因疫情无法返回工作岗位且连续三个月无收入的京籍农民工和持有居住证的非京籍农民工,经本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区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标准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不断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的改革[S2/]
首先,简化办理手续。
疫情防控期间,将定期对社会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严格落实各项减证便民措施。除要求申请人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填写社会救助申请表和授权书外,凡通过本市居民经济状况信息系统和信息共享查询能够获得的信息,可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调查审核主要以核对经济状况为主。住户调查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对于没有争议的家庭,可以取消民主评议,进一步提高救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全面推进社会救助审批制度改革。
原由区民政局负责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高等教育新生救助、取暖救助、临时救助等审核确认事项,全部委托授权街道(镇)实施。各区民政局要制定完善具体措施,推动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工作顺利实施。
第三,实行社会救助“异地申请和跨地区转移”。
进一步完善手机APP社会救助自助查询和申请平台,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机构和社区(村)民政专业人员的政策和技能培训,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社会救助申请转递服务。
四。有效发挥各级协调机制的作用
各区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要结合本区实际,落实属地责任,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联动。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整合救助资源,通过一事一议、一事一策解决困难群众的急难问题。强化“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共享困难群众救助需求等信息,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困难群众在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困难信息。,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协调专项社会救助工作,坚决防止出现“捂不住底”的情况。
五、着力加强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
各区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疫情影响和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要求,认真测算社会救助资金需求,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资金投入。用好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市区两级财政安排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各类救助资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在社会救助资金筹集、分配、拨付和发放等各个环节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作协调,定期通报情况,完善相关措施,加强资金监管,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不断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继续深化社会救助专项治理,着力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开通区级社会救助热线,提供热情周到的咨询求助服务,确保困难群众有求助渠道,得到及时救助。加强社会救助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执行《关于责令退还更多社会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市委办公厅《关于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鼓励基层改革创新,社会救助管理人员因非主观原因出现失误和偏差并能及时纠正的,可免于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