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缴纳城乡居民医保的女性参保居民能享受生育待遇吗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2017年1号),参保人员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的,门诊分娩相关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住院期间发生的分娩及产科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予以支付和报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20〕5号),参保人员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因难免流产、稽留流产等病理原因导致流产(流产),经医学鉴定(检查)需要流产(流产)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的住院比例报销。
因此,根据文件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费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报销,报销比例与城乡居民医疗待遇支付比例一致。
提示:
在统筹地区外门诊发生的相关生育的门诊医疗统筹不予支付,在统筹地区外住院发生的相关生育的住院费用按异地住院规定执行。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延长至2021年2月28日。请及时付款,以免影响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