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3日
(此作品公开发布)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帮助企业缓解困难,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稳定企业,稳定就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18号),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统称三项社会保险)特此在我省减免。
一、分阶段减免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款
(一)对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实施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大型企业单位缴费减半,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4月。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不享受减免政策,单位应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代扣代缴。
(二)免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范围包括:单位参保的各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半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单位或人员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类型划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分类标准》(工信部〔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大中小微企业统计分类办法》(国家统计局〔2017〕213号)采取跨部门信息共享。
二。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款的分阶段缓缴
(一)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申请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不能正常生产经营仅支付职工生活费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限在2020年以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缓缴期间免缴滞纳金。
(二)大型企业在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半免缴或三项社会保险费到期后,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3)缓缴期间,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同时,单位和职工可以约定缓缴个人缴费。缓缴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当不计付利息。如申请养老和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和职工个人应补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实施社会保险应急管理服务模式
全面推行社会保险业务“不见面”管理服务,采用网上管理、延时管理、预约管理等方式。,从而有效减少人群聚集,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一)各级社保部门按照《中小企业分类标准》和《统计中小企业分类办法(2017)》的有关规定,按照统计部门确定的企业类型划分名单,结合企业参保实际情况,确定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范围,由省社保局审核,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各级社保部门要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企业类型范围,根据减免期内企业申报缴费情况,确定按户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数额。对2月份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根据企业意见,减少的单位缴费由社保部门退回或冲顶后用于缴费。
(二)困难严重的企业按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需提供企业财务报表、工资及生活费发放明细等相关材料。,将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当地社保部门审核,省社保局复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经批准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在与当地社保部门签订缓缴协议后,按批准的期限实施缓缴。
(三)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职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暂不办理审核手续,由各级社保部门办理初审待遇,实行按月垫付,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式审核并公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再重新计算职工待遇。预支的基本养老金多退少付。
四。协调落实相关社会保险扶持政策
(一)各地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全面实施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与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形成叠加效应。
(二)各地要全力做好失业保险援助企业稳岗工作,降低失业保险回归门槛,优先支持困难企业回归,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援助企业稳岗作用,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稳定职工队伍,支持企业维持经营、稳步发展。
(三)各地要确保新冠肺炎参与防治的医疗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险专项政策及时便捷落实到位,确保一线医疗及相关工作人员无后顾之忧。
五、尽一切努力确保各项社会保险福利按时足额发放
鉴于社会保险费“减、免、缓、退、减”政策的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的影响,各地要切实加强基金筹集和调度,努力提高基金保障能力,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一)各级社保部门要根据当地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情况,合理预测基金收支,及时提出调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省社保局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按程序报批。
(二)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大基金征缴、基金筹集和基金调度力度,落实责任分担机制,全力防范基金支付风险,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做好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和大型企业单位缴费减半征缴工作,确保递延社会保险费当年征缴到位,加大政策支持和宣传力度,引导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月度调度机制,由省社保局按月调度当地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基金筹集和基本养老金发放情况,制定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月按时足额发放的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实施。
(三)各地要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收支制度的实施意见》(吉发〔2020〕2号)要求,加快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收支制度,加快完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为提高全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配套能力提供制度保障。
六。建立和完善部门协作工作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统计、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全力做好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相关政策,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加强政策实施监管,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财政、税务、统计、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做好衔接和配合工作,通过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为政策的实施提供支持。
(3)各级社保部门负责经办管理服务,规范企业参保缴费行为,加强内控监督,确保政策执行准确、规范、及时、到位。省社保局负责制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实施办法。
各地要严格执行本意见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减免范围和时限,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现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