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养老金何时补发

紫外线穿透力2022-08-15  6

天津延后领取的养老金怎么补?

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纳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

通知明确:参保人因延迟缴费导致不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以延期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缴费完成后,从应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补发基本养老金。

【/S2/】对2020年1月年满60周岁,需要一次性补足15年养老保险费的城乡居民,从2020年2月起补发基础养老金。

一、适当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不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向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承诺,在限期内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用人单位的报告承诺最迟应在疫情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2020年2月至缴费当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

用人单位要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先缴纳本单位中断的社会保险费。

二。逾期缴纳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处理

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逾期未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且最迟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缴的,逾期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参保人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以延期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办理延迟的,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补发基本养老金;不耽误办理手续的,按照已有的缴费记录提前发放基础养老金。缴费完毕后,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补发差额。

参保人因逾期缴费导致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延期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缴费完成后,从应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补发基础养老金。其中,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关于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22号),对2020年1月已满60周岁,需要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的城乡居民,从2020年2月起补发基础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需要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注销手续的,可延期办理。

(3) 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生育)保险费视同正常缴费。垫付的医疗(生育)费用,医疗(生育)保险按规定报销,个人账户按规定转移。

城乡居民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纳2020年居民医保费的,不设等待期,按照“参合享受”的原则享受相关待遇。

(四)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自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次月起12个月内未办理女职工生育津贴申报手续的,可以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申报,并按规定及时发放生育津贴。

(五)参保人延迟办理领取基础养老金手续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办理领取基础养老金手续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一次性补充年限)符合我市规定的,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垫付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转移。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一次性缴纳的,按照当年缴费标准和差额年限缴纳医疗保险费。

(六)职工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受伤职工的紧急救治,垫付工伤医疗费用,逾期支付后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经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困难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提前申请住院网上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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