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汇总
[苏州职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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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休和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其中,45周以前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工作,45周以后继续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个体工商户女经营者、灵活就业女职工。
保险,已保留养老保险关系,且年满55周岁的女性失业人员)。
对个体工商户女经营者、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有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参加工作的,参照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确定退休年龄。
(二)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按规定足额缴费。
(1)社会劳动期间,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金审批手续。
3.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
二。辞职条件和每月生活费
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未达到退休年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上述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办理离职手续,按月发放生活费。
三。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被保险人已达到退休年龄,或未达到退休年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上述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不符合延期缴费条件或不适用。
请延期缴费,并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