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流产假期规定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22号)对产假有明确要求:
怀孕并在2个月内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怀孕 2个月但流产不满3个月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怀孕 3个月不满7个月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延伸阅读:生育津贴办理要点
1。生育津贴按照产假天数计算(基础值为128天)。
被保险人生产方式为剖宫产或助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津贴增加15天。
2.一次性营养补助。按照江苏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计算。流(引)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
3、生育一个子女、两个子女、三个子女(非多胞胎),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分娩,其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直接支付到用人单位账户。
4.被保险人可在休产假后一年内申请支付生育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