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产检假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给予下列保护:
(1)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包括15天产前假。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的,产假延长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三)怀孕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四)怀孕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流产或者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五)怀孕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南京产假(女方):128天。
南京陪产假(男):15天。
产假工资=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特别提醒: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女方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