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的决策部署,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近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工作的通知》(成社办〔2020〕81号),主要转发了人社部的政策文件, 财政部、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的意见,同时结合成都实际。 现将国家、省市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的现行政策文件解读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的及时发放
对参保缴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且有岗位需求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发放临时物价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领取养老金期限届满后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缴纳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分阶段领取失业救济金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后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人员、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申请时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失业救济金按月发放。根据失业人员参保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照社保缴费义务对等、待遇平等的原则,成都市对全市失业补贴标准做了详细界定:一是根据国家政策最大化标准,明确失业补贴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费的80%。二是保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政策文件提出的50%的最高档次标准。缴纳失业保险金满9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的50%发放失业补助金标准。三是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年的,从满9个月起按50%发放,每减少3个月,失业补助标准降低10%。具体来说,参加失业保险缴费6个月以上不满9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40%;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3个月不满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30%;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个月不满3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20%。四是单独规定了自政策文件下发之日起新增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的失业补贴标准,明确新增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失业补贴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费的10%;新增参保人员缴费满4个月及以上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费的30%。失业保险新增参保人员包括首次参加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人员和再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人员。
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国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的,停止发放失业救济金。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不因保险缴费年限而减少。
三。分阶段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救济金的人员发放临时价格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一倍。
四。畅通失业保险金申请渠道
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失业前最后一次参保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或网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贴或临时物价补贴,但可不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失业救济金每人只能享受一次。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不得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和异地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