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一、处理对象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者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当月办理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1.死了;
2.参保缴费期间出境定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3.经批准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其中,死亡人员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手续,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办理;其他情况由被保险人本人(以下简称投保人)办理。
二。政策规定
1.201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含参保后中断缴费期间)或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3900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或者余额和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的非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可以依法继承。
2.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出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或余额,以及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中非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可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
3.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按规定因其他原因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非政府缴费补贴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处理过程
1.申请人持下列材料到参保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社保机构办理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一)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出境居民的,提供其护照和注销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被批准享受其他社会养老待遇人员的相关审核材料;
(3)根据终止原因,填写《苏州市参保人员死亡后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苏州市参保人员离职定居后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表》或《苏州市参保人员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表》。
2.社区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区社保经办机构。
3.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相关参保人员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清算,计算可申领金额;同时,核定死者丧葬补助金标准;终止相关参保居民的养老保险关系。
4.区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申请人确定的缴费方式进行一次性缴费。其中,选择“网上支付”的,支付金额将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申请人填写的银行卡账户。
四。注意事项
1.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其死亡后的次月起,或者从其享受其他社会养老待遇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居民养老金。办理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时,参保人已多领取居民养老金的,应在缴费中扣除多领取的养老金金额;扣除不足的,由索赔人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返还。
2.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符合领取死者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或者失业保险条件的,按照高不重复的原则,领取其中一项。
3.参保人死亡或出境定居的,在个人保险关系注销时一并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处理后,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
4.参保人死亡的,申请人在填写《苏州市参保人死亡后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时,需签字承诺所填写和提交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授权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各种合法渠道查询相关信息,以验证承诺内容的有效性。
5.社保待遇网上支付的合作银行有:江苏银行苏州分行、苏州银行、邮储银行苏州分行、工商银行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苏州分行、建设银行苏州分行、农业银行苏州分行。